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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是议政王大臣会议百(满清关外的习俗)。清入关后,开始沿用明朝的内阁制度。以后清朝中央决策机关的人都有内阁大学士的头衔。康熙时决策机关是上度书房。到雍正初年,为处理西北军事,于隆宗门内设立军机处,此后军机处的地位越来越高。到乾专隆时,已成为代替上书房的第一机关。一直到清末。
文化专制:秦焚书坑儒(早在商鞅时就有)
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明朝的八股取士
清朝的文字狱属
个别的就不说了(如苏轼的乌台诗案)
清朝对西藏的管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五世达赖赴京朝觐,清帝册封达赖喇嘛。1642年,五世达赖派遣伊喇固克散呼图克图等代表到盛京(今沈阳),清太宗皇太极以极隆重礼节迎请。1652年(顺治九年),五世达赖应顺治皇帝的邀请,赴北京朝贺,顺治皇帝亲至南苑迎接,并令亲王、郡王依次设宴隆重款待,还特别修建黄寺作为五世达赖驻锡之所。第二年,在五世达赖返藏途中,顺治帝派专人前往颁发金册金印,册封五世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自此,“达赖喇嘛”的封号被正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35式确定下来。此后,历代达赖都必须经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清朝对达赖喇嘛的册封,进一步明确了清朝在西藏地方的主权。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清朝派使者进藏,封第五世班禅罗桑意希为“班禅额尔德尼”,从此“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也被确定下来。
二是调整西藏地方管理体制。18世纪20年代,清朝采取一系列措施,调整西藏地方的管理体制,加强对西藏地方的直接管理。首先废除了独揽地方大权的西藏第斯(意即藏王)职位,设立4名噶伦管理政务,这是原西藏地方政府噶伦体制的最早雏形。1727年,清朝开始派遣大臣进藏,协同达赖喇嘛管理西藏事务。同年,4名噶伦之间发生内乱,清朝派兵入藏,平息了内乱,恢复了西藏地方秩序。1750年(乾隆十五年),总理西藏事务的郡王居美朗吉阴谋叛乱,被清朝驻藏大臣所杀。第二年,清朝中央政府派四川总督策楞率兵进藏,处理西藏善后事宜,颁发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废除郡王掌政制度,正式设立噶厦政府,规定4名噶伦由三俗一僧出任,地位平等,秉承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的指示,共同处理西藏地方事务。这就是原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的由来。
三是订立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和建立金瓶掣签制度。为了整顿西藏地方的管理法规,1793年,经乾隆皇帝亲自审订,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在政治、经济、对外关系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章程中设立了金本巴瓶掣签制度,规定了达赖喇嘛、班禅以及其他大活佛转世的程序。自此以后,达赖、班禅的转世必须以清朝颁发的金本巴瓶抽签决定,并由驻藏大臣主持坐床典礼,达赖喇嘛和班禅只有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才能确定自己的身份与在宗教、政治上的权威和地位。章程二十九条的颁行,大大加强了中央政权对西藏地方的管理,密切了祖国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稳定了西藏的政局。
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内阁: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中书省等机构,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即宰相的别称,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统称大军机,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又称小军机。
中央行政机构: 六部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
军事系统: 八旗和绿营
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65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行宪机构:
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
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